父母离异,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,定南法院这样判
2024-10-20 10:18 阅读 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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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定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,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,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。
· 基本案情 ·
王美(化名)与刘帅(化名)原系夫妻关系,于2012年8月育有一子刘小帅。2018年5月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,约定刘小帅由其母亲王美直接抚养,其父亲刘帅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。现刘小帅以其父刘帅自2018年5月起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为由,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至2024年8月的抚养费11万余元,其母王美作为法定监护人出庭参加诉讼。
· 法院调解 ·
按照既往办案经验,若非经济条件不允许或其他特殊情况,通常父亲不会拒不履行抚养义务,其中可能有隐情。经承办法官的问询,了解到因前妻王美拒绝刘帅探望刘小帅,刘帅多年来拒绝支付刘小帅的抚养费。在详细了解案情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诉求意见后,结合原告刘小帅系未成年人这一特殊性,为避免父母子女因“对簿公堂”增加隔阂、激化矛盾,承办法官柔性处理进行庭前调解。在充分了解当事人心理结症的基础上,法院坚持柔性司法,对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并耐心引导当事人理性沟通,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和探视问题,最终解开双方心结,达成调解:1、刘帅同意支付此前欠付的抚养费9万余元,并按时支付后续的抚养费;2、王美同意配合刘帅探视刘小帅,每月在周末探视两次,逢端午节、中秋节、春节假期刘小帅可随父亲共度并按时送回,若有变动随时协商。该案最终圆满化解。
调解结束后,对王美拒绝刘帅探视刘小帅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教育,针对刘帅未及时履行抚养义务、监护履职不到位的问题,法院依法向其发出了《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》,提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,其仍负有对刘小帅的抚养、教育、保护义务,阐明监护缺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带来的影响和危害,父母双方应对刘小帅多加关爱、教导,依法履行抚养义务,按期支付抚养费,保障孩子的亲权。
· 法官寄语 ·
离婚只是婚姻关系的解除,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不能因此解除。离婚后,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双方如果约定由一方抚养孩子,另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,应当及时履行;未成年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对方不及时履行该项义务时,有权在必要时向一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。随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,应当保障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权益,确保亲权的行使,不得无故阻拦另一方探视。
· 法条链接 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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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定南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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